华体会体育app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管理,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,保障學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,促進身心健康發展。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和《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》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務是,對學生宣傳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規,實行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,引導學生健康成長。
第三條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,要以預防為主。本着保護學生、教育先行、明确責任、管教結合、實事求是、妥善處理的原則,做好教育、管理和處理工作。
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指在华体会体育app學校學習的全日制學生。
第二章 安全教育
第五條 學校應将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,列入學校黨政工作的議事日程,加強領導。學校各部門和群衆組織要相互配合,積極開展安全教育、普及安全知識工作,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,增強防範能力。
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專業教育及青年學生的特點,從學生入學到畢業,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、節假日中适時進行,并善于利用本校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,防患于未然。學校應根據環境、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、防火、防特、防病、防事故的教育,并使之經常化、制度化。
第七條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注重心理疏導,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态,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态。
第三章 安全管理
第八條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管理應在學校黨政領導下,由一名學校領導主要負責。
第九條 學校應确定學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職能部門,明确其職責,具體實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。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,積極配合。
第十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、愛護學生出發,樹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與條件,保護學生人身和财産安全。
第十一條 學校要做好學生安全常規管理工作。加強安全防範,建立和健全規章制度,嚴格管理。
第十二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學校的穩定,遵守政治紀律,抵制資産階級自由化思潮的侵蝕,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學校穩定的活動,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。
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。
第十四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中,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,聽從指導:
(一)在實驗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。發現和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,應及時報告。
(二)自覺遵守文娛體育場(館)、教室、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規定,防止發生人生傷亡事故和财物丢失。
(三)在生産實習、社會實踐、軍訓、勞動中,要嚴格遵守有關崗位關于安全的規章制度,注意人身、财物和交通等安全。
第十五條 學生組織課外活動,須經學校同意。學校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,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。
第十六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,自覺維護宿舍安全與衛生,增強安全防範意識、提高自我保護能力。
第十七條 發現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災害等事故,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,及時報告學校或公安部門處理。并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發展,減少傷害和損失。
第四章 事故處理
第十八條 學生人身和财産發生一般傷害後,學校要及時調查處理,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程度給予批評教育,要求賠償損失(包括罰款)和相應行政、紀律處分。
在校園内,發生學生非正常傷亡或重傷、被竊、失火等造成财産重大損失事故後,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、保護現場,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穩定情緒,恢複秩序,并依靠或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。
第十九條 學校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,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,協助調查處理。重大事故學校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,并認真研究報告,及時處理。
第二十條 公安、司法和高校安全部門人員如需搜查學生住處,須依法進行,相互配合。調查處理案件中不得逼供或誘供。
第二十一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,學校須在一天内向所在省、直轄市、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。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。事故處理結束後一周内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、實習、生活過程中,因學校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、重傷或殘廢,由學校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,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。
在教學、實習、生活過程中,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,由學生本人負責。
第二十三條 因忽視安全生産、管理不善、工作不負責任、違章指揮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、财物損害;追究有關領導、主管部門、當事人的責任,視具體情況分别給予責令檢查、賠償損失(包括罰款)、行政處分,直至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未經組織批準單獨行動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,由學生本人負責。對擅自離校不歸,學校不知去向的學生,學校應及時尋找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,及時通知學生家長。半月不歸,且未說明原因者,學校可張榜公布,按自動退學除名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假期或畢業離校後發生意外事故,由學生本人負責。
第二十六條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,應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處理。有條件或有必要時學校可對學生實行人身保險。
第二十七條 凡經學校指定的專業醫院确認為精神病、癫痫病患者的學生,應予以退學,由其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。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,擾亂學校教學、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,學校認為生活能自理,能堅持在校學習,可留校繼續學習;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以退學,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,并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适當經濟補助。退學學生應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,地方民政等有關部門協助做好接收、落戶等工作,由地方勞動部門按國家關于殘廢人勞動就業的有關規定安置。
第二十九條 因病死亡或責任由本人承擔的意外死亡學生,學校不承擔喪葬費。如家庭确有困難者,學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處理。
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,由學校參照國家關于事業職工死亡喪葬有關規定處理,負擔喪葬費用的全部,學校可一次性給予适當經濟補助。
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财産和他人人身安全,見義勇為而緻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,學校當報請所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号并給予相應的待遇。
第三十二條 少數民族學生發生意外事故,學校應與學生所在地民族事務委員會聯系,協商處理善後工作。
第三十三條 國家計劃錄取的委托生、自費生發生意外事故,處理方法同國家任務錄取的學生。
第三十四條 對按本規定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,可向學校或學校上一級部門申訴。學校或上級部門如認為有必要應進行複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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